《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发布后,对于建筑服务相关的增值税政策,纳税人普遍反映在文件中分布比较零散,难以形成体系。本文就36号文件中建筑业相关的政策进行总结,并试图对其规律进行归纳。根据这些规律再阅读36号文件建筑业相关政策,纳税人可能就会觉得有迹可循。
一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地点规律
36号与营业税文件发生了较大变化。营业税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36号文件规定建筑服务一般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税务机关。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等。
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但是预缴税款,与纳税地点是不同的概念。
二
建筑业纳税义务时间规律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
1、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销售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4、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5、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6、发生视同销售建筑服务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这里需要注意预收环节纳税义务时间,营业税时期和36号文件都将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注意:建筑服务,只有在跨县(市)提供时,才需要在发生地预缴。
三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规律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清包工的建筑劳务以人工为主,取得进项的难度可能比较大,为公平税负,清包工建筑业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如果在甲供工程(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设备动力都算甲供工程)中,提供建筑服务方选择简易计税,同时提供部分材料设备动力的,属于36号文件规定的混合销售,如果属于非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建筑业纳税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推出的结论是,甲供工程提供建筑劳务方可以就全部劳务和材料设备动力,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未能取得进项税抵扣,因此文件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4、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
建筑服务纳税人的销售额规律
1、简易计税,可以扣除分包款计销售额
简易计税办法,支付分包款无法抵扣进项,可以扣除分包款计算销售额。
2、一般计税,全额计销售额
一般计税方法,支付分包款可以抵扣进项,销售额中就不能再扣除分包款。
从上我们可以看出应掌握的原则,可以抵扣的就不能重复从销售额中扣除。
3、预征税款,可以扣除分包款计销售额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